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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反贪污贿赂罪的重要性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刑法从二百八十二条至二百八十六条的15个条文中,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各种具体罪名和处罚规定。贪污贿赂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着国家政治、经济的顺发展。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极大。同时,它又是一种利用职务的刑事犯罪,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要形式。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

1.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不同

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犯罪不同,它比较特殊,因为除行贿罪为一般主体外,这一犯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是利用职权去大肆破坏和改变财产关系所有权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说是一些执法者自己破坏国家法律的一种恶劣行径。就个案而言,它危害的是国家局部利益,但从个案和整体的关系来看,它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危机政权的稳定。

2.贪污受贿犯罪是人民群众憎恨的丑恶行为

贪污受贿犯罪的本质是非法的赤裸裸的依仗手中的权力直接或间接故意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钱财的行为,是一种广大人民群众憎恨的丑恶行为。贪污受贿罪无论在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都会受到追究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更是不允许的,一旦败露,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他们依仗手中的权力,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即所谓的钱权交易;他们不仅严重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而且是采取非法占有的手段而达到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是见不得人得勾当,是人们痛恨、反对、诅咒的。

3.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贪污贿赂犯罪就其表现形态而言是多种多样的,但目的就一个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是钻法律或制度上的空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是国家或集体财物,采取非法手段占为己有,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其相关的行贿犯罪,是行为人把行贿作为一种投资手段,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反贪污受贿的重要性

贪污贿赂犯罪对任何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权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和破坏,因为它可以从国家内部蚕食国家政权的肌体,腐蚀和毁坏国家政权的基石。贪污受贿者都是拥有一定权力的国家政府官员或其他行业、部门握有公权力的人员,他们使用权力对人民进行非法的超经济剥削。这种丑恶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严重的损害了国家政权的形象。不管何时何地广大人民对此都极为痛恨。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每一个王朝的灭亡都与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有很大的关系。

有贪污受贿犯罪就一定有反贪污受贿斗争,这是由于贪污受贿行为的非法性和贪污贿赂罪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所决定的。所以,任何社会制度和任何国家政权在法律上都有反贪污贿赂的规定。但是,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措施、路线和程度上,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同一社会制度不同国家都有所不同。在反贪污贿赂斗争方面,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以严刑酷法应对。但在执行时,法律被各种特权和层层封建关系冲淡了,纵使犯有重大贪污贿赂行为,也能逃脱法律的追究,只有少数的犯罪受到严刑峻法的惩处,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封建特权的典型反映。所以才会出现世代歌颂的包青天,但包青天不过是人们头脑中的理想形象罢了,因为类似的真实人物在当时的封建关系和封建特权交织的环境中是难以生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在反贪污贿赂方面也有自己的招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最起作用的应该是选票。每隔几年的一次总统、议员和地方首席长官的改选,执政党和现任官吏、议员贪污贿赂太严重的话,选民就不再把选票投给他,换上新的政党和新的议员,这就使国家权力和人民群众之间由于贪污贿赂严重而形成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缓解,不至于激化。

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尽管都反贪污贿赂,可他们不可能长久地坚决下去,甚至有的不过是走走样子,以遮人耳目。这是两种制度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只有彻底消灭剥削、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把剥削行为完全消灭干净,才能彻底铲除贪污贿赂。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如果贪污贿赂犯罪泛滥,将是新生的社会制度失去对人民的吸引力,从而导致政权和根本制度的危机。90年代初期,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就跟贪污贿赂泛滥未得到有效遏制有关。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首项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而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要把反贪污贿赂斗争进行到底,决不能让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泛滥。早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总书记就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敌人压不倒、催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决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的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赖。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这段话阐明了反贪污贿赂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使的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高度评价。在这一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推出一系列反贪廉政建设新措施,沉重地打击了贪污贿赂犯罪,为开一代新政铺平了道路。

三、反贪污贿赂的方法

(一)严格公正执法

首先,要以法律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严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公款等任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发现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就要以法律的形式严加制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反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规范极为重要。目前,我国刑法修改后已将贪污贿赂罪作为独立章节进行详细规定,使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有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依据。

(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对于反贪污贿赂,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只有深刻揭露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体人民对反贪污贿赂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才能营造一个有利于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要进行大量的法律宣传,同时还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并对群众举报积极查实,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另外要加强各单位、各部门的制度建立,建章立制,规定明确,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要铲除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各部门协同工作,领导群众积极协助调查,真正得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立锥之地。

总之,要在全社会形成反贪污贿赂之合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猖獗的势头。只有切除腐败这一政治之癌,我们才能生活得更好,才能迎来一个健康、充满活力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