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必须引起重视和关注的问题。笔者就本地区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9年-2009年8月,江津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3人(2009年61人、2009年67人、2009年72人、2009年1月至8月63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6人,故意伤害7人,强奸10人,盗窃95人,抢劫89人,抢夺10人,诈骗6人,聚众斗殴4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4人,破坏电力设备3人,窝藏、转移赃物3人,涉嫌强迫**、参与黑社会组织、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的28人。263人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嫌共同犯罪120人,在校学生57人,情节显著轻微不诉的7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嫌犯罪的人数逐年增多。2009年、2009年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加10%和11.8%,而2009年1月至8月涉嫌犯罪人数就是2009年的总和。二是“两抢一盗”呈多发性犯罪。三年多来,共受理移送起诉184人,占未成年人总数的69.9%.三是共同犯罪比较突出。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47件,人数多达120人,占受案总数的45.6%.四是在校学生犯罪比例较大,占未成年人犯罪的21.6%.五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居高不下,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2.2%.六是故意杀人、强奸较集中在15周岁(含本数)以下,共受理未成年涉嫌故意杀人6人、强奸10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90%和40%.七是抢劫、盗窃作案反差较大。共同抢劫、团伙抢劫人数逐年增多,2009年6件11人、2009年6件12人、2009年6件15人、2009年1月至8月7件21人。个人实施抢劫的逐年减少,2009年8件8人、2009年6件6人、2009年5件5人、2009年1月至8月4件4人,而共同盗窃、团伙盗窃人数逐年减少,2009年6件14人、2009年5件10人、2009年4件8人、2009年1月至8月2件4人、个人实施盗窃的逐年增加,2009年12件12人、2009年13件13人、2009年18件18人、2009年1月至8月8件8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如黄色网络等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家庭监护权日益显现的新问题等等,这些变化都没有在现行法律中得到体现。 一是知法犯法,有所显现。有的未成年人知道违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有少数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偏要犯法,去闯荡社会。如:犯罪嫌疑人陈某(14岁,在校学生)、赵某某(14岁,辍学在家务农),2009年4月14日下午放学后,在闲耍中,赵某某对陈某讲去犯一回法,二人商量杀人后闯荡社会,同年4月15日、4月16日,准备作案工具(刀、绳子),先进行踩点伺机强奸,见时机不成熟,又商量去陈某某(被害人,13岁,在校学生)家杀人抢劫,二人见被害人正在家看电视,赵某某用绳子勒住被害人的脖子,陈某捂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刀砍被害人脖子数刀,致被害人死亡。为了毁灭证据,二人将被害人尸体抬入屋内一柜子隐藏,用被子盖住地上的血迹后逃跑。 二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的未成年人以父母离婚、外出打工、在校读书学习成绩一直不好、老师、同学瞧不起为由,积极投靠“组织”和“老大”,认为跟着“组织”和“老大”有吃有喝,有玩有乐,更无人欺负,自我感觉地位高。如:犯罪嫌疑人杨再明(17岁)、刘均(17岁)、张泽涛(15)、官世杰(17岁)等四人积极参与以宋致衡为首的涉黑犯罪,于2009年3月在江津市白沙、永兴、龙华等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轮奸妇女2次、强奸妇女1次,抢劫1次,多次殴打无辜群众,强拿硬要以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在茶馆、旅馆、发廊寻衅滋事20余次,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一段时间内,给白沙地区的社会治安造成极坏影响。 三是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但是,部分条款在操作中存在一些分歧,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16周岁)、王某(17周岁)、张某(17周岁)、段某(17周岁)、谭某某(17周岁)、 陈某原等六人,于2009年8月1日,来到江津市德感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教师微机室处,进行具体分工,谭某某负责放哨,王某骑自行车等待运赃,段某在窗户外负责接应,陈某某、张某、陈某原三人轮流作业,锯开微机室防护网,盗窃联想启天6200电脑主机1台、服务器电脑主机1台、教师电脑主机1台,拆坏学生用机4台、数字万用表1台、计算机备用风扇6个、备用硬盘1个等,价值共计7804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全部追回。 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念,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陈某某作微罪不诉,其他五名嫌疑人建议公安撤案。检察机关认为: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不但盗窃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是团伙犯罪。3、如果不对本案为首的陈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为防止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又专门召开了检委会,并就如何处理此案向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了书面报告。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建议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易发的势头,除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部分条款外,还应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要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考核责任制。由党委、政府牵头,公、检法、法、司参与,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目标考核责任制,把考核的内容落实到镇(街)、社区、学校、企业和村、社,凡在本辖区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必须追究镇党委书记、镇长、居委会主任、学校校长、班主任、厂长(经理)和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责任。两年内在辖区继续出现未成年人实施的“两抢一盗”案件,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本辖区负责人除向当地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外,应主动辞去相应职务。 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最好的老师,每位父母要从生活上、心理上、生理上、学习上和如何做人上关心自己的子女,如果发现自己的孩子哥们义气重、迷恋网络游戏、讨厌读书等迹象时,父母应引起足够重视。不能放任自流、任其发展,更不能外出打工,托人管教。特别是自己的孩子有劳教和犯罪前科,而又重新犯罪的,父母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查清犯罪事实,不能包庇和隐瞒事实真相。 要进一步深化法制教育。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是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公安机关要结合发生在本辖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深入街道、社区以案析法进行教育。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的职能,每季度组织侦监、公诉的检察官到学校进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所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针对学生实施的“两抢一盗”犯罪,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要向学生讲清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主要特点、作案手段和社会危害。学校每月组织法制讲座,请大专院校的法学教授和公、检、法、司的业务骨干轮流进行授课。镇(街)派出所要对被判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和假释的未成年人罪犯,认真负责的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社区、村、社积极配合,并主动做好矫正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黑恶势力犯罪,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刑事犯罪不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而且更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稳定,所以,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暴力性、多发性犯罪要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坚持领导指挥靠前,案件承办科室讨论超前,案件承办人介入提前。对本辖区的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网吧、发廊、学校周边等案件多发地域进行重点布控,防止流窜作案和团伙作案的发生,真正把维护政治稳定,治安稳定当作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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