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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普惠金融理念的推进,小额信贷得到迅速发展。小额信贷的贷款主体是小微企业和贫困农民,贷款基本直接与实际民生相关,并非奢侈性消费,所以尽管额度小,但其所创造价值的边际收益高。文章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现状,介绍了国际上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经验,分析我国当前传统农村金融服务的局限性,提出依托电子银行为农村金融注入新动力;通过“云数据”完善农村信用评级系统;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农村金融覆盖率,降低交易成本;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加快农村信贷产品创新步伐等建议。

关键词:普惠金融;农村金融;电子银行;小额信贷

一、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

(一)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形成

我国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农村金融形成了包括农村政策性金融、农村商业金融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形式在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供给与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不适应、信贷政策要求与“三农”抵押担保能力不适应、金融资源投入与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不适应等各种问题依旧广泛存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和资源约束的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面临着更多新挑战和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足,无法形成强而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且受到农村地区投资风险、信用环境、公共基础设施条件等诸多不利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农村金融资源无法进行有效配置。

(二)农村金融服务的供需状况

目前,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十分旺盛,信贷需求更是呈现出快速增长、大额化和多样化的新特点,而传统金融借贷程序复杂、贷款门槛高且贷款额度较低,难以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此外,农民普遍存在金融知识缺乏、信用意识低下的问题,这也导致金融机构对农村发放贷款数额较小、发放贷款数额增势缓慢。表1可以看出,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数额普遍较小,沿海开放县和粮食生产大县这两个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贷款余额增长较快,而扶贫工作重点县和民族地区的贷款余额增长则十分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府对真正贫困地区农民的扶持力度仍然不足、职能发挥不充分,间接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供需不平衡,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电子化金融服务发展迅猛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传统银行的电子化金融服务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国家的“互联网+”也为传统银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于此,我国农村金融业务也已基本实现计算机联网处理,各分支机构也都建成了和总行连接的计算机网络,支持从柜台服务、交易信息处理、业务经营管理等多领域的应用。相应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ATM等各类电子金融服务逐步深入,这类金融服务可以满足客户简单的金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服务效率。由于电子商务逐步进入应用发展阶段,民众对电子银行和网上支付产生了需求,我国银行业对此展开了积极探索,促进了电子金融的蓬勃发展。其中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是电子银行的先行者。1997年4月,招商银行正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成为中国第一家上网的银行,至今招商银行已经建立起拥有企业银行、个人银行、网上证券、网上商城、网上支付组成的较为完善和成熟的网络银行体系。中国银行则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也是我国首家开展网上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现如今,中国银行已经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家居银行,提供随时管理存款账户、掌握资金动态、灵活调拨资金和随时支付转账等服务。

二、国外农村金融体系的经验借鉴

(一)孟加拉农村金融体系

尤努斯教授和他所创办的乡村银行通过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使孟加拉大量的贫困农户脱离贫困。孟加拉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机构、格莱珉银行和各种微型金融非政府组织,孟加拉的新兴银行业务得到了民众的普遍支持,孟加拉乡村银行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许多规律性的东西,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银行信用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和唯一目标的金融机构,在多数时候,都表现为“嫌贫爱富”。而格莱珉银行则是爱贫的,它的资助对象大多是农村贫困妇女。格莱珉银行不要求贷款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物,他们认为农民信誉良好,只要能够有适当有效的金融制度帮助农民提高获取收入的能力,农民便可以高效的运用借贷资金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事实上,孟加拉银行的还款率高达98.99%,超过世界上任何一家成功运作的银行[1]。

(二)美国农村“4+1”模式的金融体系

20世纪起,随着美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美国逐步建立起符合美国国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并不断完善建立了“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贷金融和保险机构组成,有序、规范的以商业银行为基础、农贷机构为引导的金融体系促使美国农村金融高效健康发展[2]。此外,规范有效的法律体系是美国农村金融发展较为完善的重要原因。从最初开始,美国便比较注重顶层设计,通过立法手段支持和保障农村市场经济的运行。《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信用社法》和《联邦农业贷款法案》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美国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不断增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一般来说,农业具有投入风险大周期长,且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等弊端,商业性金融大多“敬而远之”,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偏低,因此,美国政府出资建立了自上而下的联邦土地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和合作社银行系统,扶持和激励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日本农村“2+1”模式的金融体系

日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以合作金融为依托的“2+1”模式即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保险机构组成。其中合作金融主要服务于农村中的一般资金需求,政策性金融主要解决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时间长、风险较高或收益相对较低的融资需求,两者市场分工明确且相互配合。日本的合作金融主要是农协系统,其受惠于政府的合作金融系统又将惠农政策反馈于农村经济领域。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则是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更为优惠的资金运用政策,可以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此外,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也为日本农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中国传统农村金融服务的局限性

(一)服务方式单一,缺乏新活力

尽管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农村信用社、农村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但是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依旧局限于传统的存款和汇款服务,较少开展中间业务。国有商业银行农村网点基本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银行的资金来源,也使得资金大量流出农村。此外,目前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短期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对于满足农户和企业的大额贷款需求的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业务则少有涉及,且出于对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农村银行往往会将资金转存中央银行,或是购买国债[3]。

(二)征信成本高,收益低

1.银行“惜贷”。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而农业又具有弱质性、高分散和高风险性的特点,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和自身发展,往往十分“惜贷”。不同于城镇互联网用户基本使用信用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信用支付产品,能够快捷方便的建立起个人征信体系,农村信用卡使用率低、支付宝支付范围受限、微信支付主要用于亲朋群聊红包,而且农村居民居住地分散,需要银行投入大量精力来分析农户信用情况,农村征信系统的建立已成为现阶段的一大难题。银行贷款征信成本高直接导致银行不愿发放贷款,造成“有款难贷出”和“有款不愿贷”的现象。2.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者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和贫困农户,这类资金需求者的共同点是盈利能力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且银行发放小额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不高,因此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城镇地区。3.门槛高。据投融界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仍有近90%的中小微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占中国企业总量90%的小型企业从银行获取的贷款份额仅占15%。中小微企业主和农户必须过“五关斩六将”方能取得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信用等重重阻碍更是将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拒之门外,“贷款难”的阴影依旧笼罩着中小微企业和农民,情况并不容乐观。

(三)农村乡镇金融服务覆盖率低、设备不足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系统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因此部分农村贫困地区仍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农民存款被鼠咬、被盗等事件反映的是农民连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也无法享受的真实状况。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机构网点少且分布不均,农村金融服务设备不足,金融服务水平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已成为制约农村金融需求进一步增长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

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实现路径

(一)依托电子银行平台为农村金融注入新动力

随着互联网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已经可以宽带上网,与此同时,农村市场智能手机的普及率也逐渐提升,广大农民对互联网技术的认知程度和认可度也大幅度提高,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农村发展之路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网络环境。电子银行在全国各地迅猛发展,许多公司如阿里巴巴、京东和联想公司已经将其业务深入农村地区。农村电子银行在农村金融和小额信贷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开发了许多具有特色的新型小额信贷产品,为农民提供资金信贷,并利用其平台优势为农民提供网上理财和互联网消费等服务,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和丰富。电子银行是一个低门槛商机,只要获得小额贷款资金,他们便能紧紧抓住这个商机,从而创造出巨大的边际效益[4]。例如蚂蚁金服旗下的网商银行推出的小额贷款产品“旺农贷”,这是一种淘宝合伙人只需提供身份信息及相关土地、房屋或门店的资产证明,无需抵押和担保即可获得贷款资金的金融服务。旺农贷主要是为普通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贷款服务,而且所有申贷均通过“旺农贷”无线端在线签约,平均3到5天放款,最快当天即可到账,大大缓解了农村种植户、养殖户和小微经营者急需扩大规模和生产经营等各类资金短缺的压力。

(二)通过“云数据”完善农村信用评级系统

计算机和大数据征信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集散处理科学,通过社交网络或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和整合农村居民、企业未完全披露的生产、消费、资产、投资等各方面数据,结合市场信息,基于大数据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评级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和风险管控的能效。互联网产生大数据,大数据推动云计算,各金融机构可建立自身营业点的评级授信平台,平台主要包括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收支情况、偿债能力等数据分析和评估,并制定和划分信用等级,通过数据共享,使政府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相应地信息查询、分析统计和客户筛选,从而达到降低征信成本,提高信贷质量的目的。政府还应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对失信者采取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增大失信成本,通过这些措施提高公众守信意识,增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服务信心。

(三)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农村金融覆盖率,降低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依托全天候覆盖全球的虚拟网络,打破时空和地域的限制,一部智能手机,一款手机银行软件即可将金融服务覆盖到偏远分散、信息来源少的地区。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电子化替代率整体接近90%,手机银行、互联网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逐步多元化,进一步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了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并进一步推动了农村金融机构向更基层迈进。而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各项金融交易都在网上完成,边际交易成本较低,极大程度的降低了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形成了成本低廉的金融交易模式。有关数据显示,通过网络进行的阿里金融小额贷款申贷、支用、还贷等过程,单笔操作成本仅需要2.3元,远远低于传统银行的操作成本。

(四)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受到自然和市场的影响和制约,而我国农民对金融知识以及金融工具的掌握和运用极不熟悉,无法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规避,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贷款农户将直接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而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则会因为农户发生亏损无法偿还贷款而承担经济损失,这也是造成农村信用社呆账、坏账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低本薄利的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政府应尽快出资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引导或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投入力度,拓宽农业风险的分担渠道,建立多元化农业保险模式,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给予他们保障范围内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另外,应明确农村小额信贷是兼具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的金融服务业务,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农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解除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实现三方共赢[5]。

(五)加快农村信贷产品创新的步伐

相比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农村银行吸收存款能力较弱、观念保守、员工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偏低,在众多金融机构中不具备竞争优势,也直接导致农村信贷产品种类少、更新速度慢,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农民和小微企业日趋多元化和日益增长的需求。创新需要人才,而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往往面临着人才资源匮乏的困境,农村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应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并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课程,提高相关人员的金融业务素质,以点带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从而创新农村信贷产品,以满足农村市场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

五、结束语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市场已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在“互联网+”浪潮的冲击下,农村金融服务也将打破传统的故步自封的经营模式,转而迎接“创新型产品”,因此应该转变思路,认识到未来经济将完全基于互联网,要利用计算机技术创造出一个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过去的几十年,各国政府的政策都是为大企业制定的,而今天要真正的为小企业制定政策,建立更加公平、更加透明、更加支持那些80%的昨天没有被支持到的人的普惠金融。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外国先进的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尽快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产权清晰和监管得当的多元化新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健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建设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1]李明贤,李学文.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宏观经济基础及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8(9):100-106.

[2]童鹏.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及经验借鉴[J].当代农村财经,2010(11):47-48.

[3]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中国农村观察,2004(2):12-20.

[4]廖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电子银行的可行性分析[J].时代金融旬刊,2013(26).

[5]刘晓波.农村金融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设置[J].金融经济学研究,2008(3):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