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近年来,法学界越来越重视社会管理创新研究,而正确的认识法治问题,是探讨社会管理创新同刑事法治之间关系的关键。事实上,二者在本质上并不冲突,作为我国重要的保障法,其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推动和保障的作用。新时期,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社会运行中对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社会管理 创新 刑事法治 问题

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始终为这一目标进行努力,现阶段,这一重要决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如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社会管理创新同刑事法治之间的关系入手,对社会管理创新中刑事法治面临的问题展开了研究,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意见,希望对我国的全面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社会管理创新同刑事法治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运行过程中,各项社会管理工作都是由法律来承担的,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运行过程中,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具和制度基础,为社会管理做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提升各项法律的贯彻程度,成为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环节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效结合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发展国家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创新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然而,我国的现代社会运行中,对人权、社会的保障工作都是由刑法来实现的,现阶段,保护人民、惩罚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运行过程中的目标,在各种犯罪惩罚措施的背景下,社会运行更加稳定,人民生活的环境更加安全。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高度分化现象产生于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当中,社会风险因素增加,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打击各种风险行为。而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对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进行破坏,而是提出应用各种刑法手段的措施 。人们自身的犯罪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确定刑罚轻重的关键,然而,相关责任人不可以将社会管理的需要作为借口,将重刑应用于罪轻的人身上,也不可以对刑罚应用于没有责任的人身上。由此可见,只有坚持刑罚基本原则,才能够保证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实施。

(二)刑法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保障作用

社会运行过程中,要想得到长期而快速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稳定的环境基础之上,正是因为我国拥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够在改革开放至今,拥有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在这一过程中,刑法的功能是不容忽视的,其能够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现阶段,我国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从行政、民事以及经济等多个角度出发,而这一过程中,必须将刑法的保障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从而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人们之间却形成了更加紧张的关系。例如,富士康十连跳事件,由于劳动者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边缘化问题,因此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不得不采用各种极端的手段 。事实上,这一群体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法律在履行自身责任的过程中,不可以对其进行边缘化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开始增加对民生犯罪的关注,在各项犯罪行为中增加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和危险驾驶等行为。

由此可见,刑法在应用过程中,拥有保证社会安定的功能,这因为如此,其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才存在了不同忽视的重要联系,在对刑法进行有效利用的背景下,各种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有效调整。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

(一)刑事政策缺乏灵活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增加,在这一个时期中,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至关重要,它能够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然而,我国在应用刑法的过程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就是死刑,这一措施同现阶段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不符。新时期,我国缺乏灵活性的形势政策呈现出一定的缺陷,例如,在对经济领域的范围行为进行惩处的过程中,由于刑法拥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常常在将刑罚应用于定罪当中以后,会强制关闭很多大型公司,造成失业率上升等负面社会现象,不利于社会安定。由此可见,新时期,我国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必须能够从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两个角度出发,科学的应用刑罚,实现对犯罪行为有效惩处的基础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现阶段,我国刑法中拥有罚金刑,其能够对单位犯罪进行有效惩罚,而这一罚金刑具有无限额的特点,法官在工作中,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这种现象不仅同罪刑法定原则不符,更容易造成不均衡的罪行,从而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生产空间。如果某一案件中获得了较高的刑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获得一定空间,同时还容易导致再次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新时期,我国在积极机型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实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二)刑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性

新时期,我国在积极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在管理的基础上为人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而社会管理在对法律进行依靠的过程中,应严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现阶段,我国在应用刑法的过程中,应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作为基础。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惩治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他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是根本,刑法应用以及被应用的过程中,人都是主体,因此新时期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注重人性问题。然而,在现阶段的法治环境中,刑法更多是强制性和暴力性的代表,这种仅仅发挥刑法强制性的现象,无法将其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 。

因此现阶段,将人文关怀融入到刑事法治当中,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促使刑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大大提升,也更能够将刑法的功能发挥出来 。

三、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应对策略

(一)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近年来,我国不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努力,这一过程中也包含各种不和谐因素,即犯罪行为。现阶段我国在有效面对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由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面对犯罪的过程中,应提升各项反应的理智性。

在对社会管理创新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从严处理人身危险性大以及严重的刑事犯罪等,同时应更加倾向于政策的宽严相济。这一过程中,应将人权保障机能进行充分的发挥,提升社会氛围的理性和宽松度。例如,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制定和落实过程中,注重对犯罪圈的扩大,同时更加注重有效结合入罪和出罪。例如,税务机关运行中,如果依法对追缴通知进行了下达,应对税款以及滞纳金等进行缴纳,不会对刑事责任进行追究,然而五年内没有将以上金额进行缴纳者,需要展开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这种宽严相济的刑法处理方式,对逃税罪和犯罪圈进行了缩小,不仅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还合理的限制了逃税犯罪行为。

(二)刑法应坚持以人为本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提升刑事法治人性化程度的过程中,本文主要从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人群角度出发展开了探讨。我国在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过程中,不仅对年龄因素进行了规定,同时还对精神状况进行了规定。如果成年人且同时拥有健康的精神,那么其在日常生活中就拥有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因此在发生恶性事件后,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精神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尽管已经成年,其刑事责任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

因此,我国的刑法典中对精神病人的具体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无法辨认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者,在法律的科学鉴定下,可以不履行刑事责任。

然而,在邱兴华案以后,社会各界开始对精神病人犯罪产生了更大的关注,尽管法律能够对这部分人群进行从宽处理,但是也应当加大对这部分人群的管理力度,在应用刑事法律的过程中,应对精神状况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并促使其得到强制治疗,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性的措施,同刑事处罚拥有本质区别。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刑法是逐渐坚持以人为本。

四、结论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健全了社会管理创新,然而刑事法治同社会管理创新是紧密相连的,二者相辅相成,因此要想提升社会管理创新质量,必须积极对刑事法治创新中呈现出来的问题进行有效探讨,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为社会管理创新以及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