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386号

原告王xx,男,195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北路111弄xx室。

委托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81弄xx室。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1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份等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原告租赁给案外人郭xx,郭xx在租赁期限内转租给两被告,两被告是基于与郭xx之间的租赁关系取得上述房屋中部分房屋的使用权,现原告以两被告无故占用为由要求排除妨害,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认为其与郭xx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提前解除,且郭xx转租行为无效的意见,属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凌 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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