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实施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化。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应对不断加剧的金融竞争,2005年开始,我国政府积极推动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经过十年的探索,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的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我国实施大一统金融综合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我国各种机构在金融改革政策引导下,就金融综合经营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效推动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机构创新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综合经营的实现方式,其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文章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探索发展进行了系统梳理,详细分析了全能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等各种组织模式的优势与弱点,结合母合优势理论,指出相关型多元化的企业集团绩效水平显著优于无关的多元化公司。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银行控股公司是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条件下,最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1.政策支持金融综合经营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稳步推动金融综合经营试点。2005年2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员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就突破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要求,实现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融合的破冰。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06年10月,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

200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一五规划》,指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并鼓励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跨产品、跨市场和跨机构等创新活动,发挥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促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整体效率。2009年11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形式设立保险类的子公司。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跨金融子行业的综合经营,创造了条件。

2009年9月,财政部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国务院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该规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特指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及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并明确规定适用于其控股子公司。尽管《规定》只适用特定对象,但从政府角度明确认可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发出明确信号,政府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在这一系列明确的政策信号引导下,在收入多元化、风险分散化、获取协同优势、满足客户需求等诱因的驱使下,我国涌现出大量以银行、大型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多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从事金融综合经营,并且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在政策引导下,国内各种机构积极探索,组建、改组形成了一批金融控股公司,推动了金融综合经营快速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

主要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等为典型代表。200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进行整体改制,将其所属金融机构进行重组,设立中信控股,下辖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信诚保险等金融机构,中信控股是中国第一家准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光大集团,经过一系列改革重组,目前现已发展成为业务领域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金融租赁的金融企业集团,形成集团控股、法人分业、财务并表、业务协同为显著特征的金融控股公司。平安保险股份公司经过三十年发展、改制,目前控股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信托、平安银行、平安证券等,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负责集团的战略、风控、资本运营,不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实现了由单一的保险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200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财政部共同出资人民币70亿元,设立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等行业的投资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为了顺应金融改革与发展趋势,由中央政府特别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明确标有金融控股字样的公司,肩负着探索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历史使命。

(2)以大型商业银行为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过控股方式,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业务领域,在当前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内实现综合经营,形成商业银行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交通银行为例,与施罗德集团合资设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湖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交银国际信托;发起设立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交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交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发起设立交银康联保险公司。至此,交通银行的金融业务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主要金融领域,成为具有金融全牌照的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银行系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层面开展银行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这种模式下,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网点众多、业务规模巨大的优势,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

(3)由大型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国家电网、五大发电集团、中国石油、宝钢集团、海尔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深刻认识到产融结合发展的潜力,纷纷设立或重组相关金融机构,并在集团内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进而形成一批企业系金融控股公司。以国家电网为例,旗下原有财务公司,新设财险、寿险、融资租赁等公司,重组信托、证券、长安保险经纪、期货等金融机构,2010年12月,设立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公司,统一控股管理旗下的金融机构,并将参股的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的股权,划转至英大控股集团管理,通过控股公司实现对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并将金融风险与国家电网公司的产业资产隔离开来。英大控股集团背靠国家电网公司的强大资本实力和业务支持,以产融结合为目标,发展形成企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

(4)由资产管理公司转型而来的资管系金融控股公司

以东方、长城、华融、信达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在完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历史使命之后,在政府的支持下探索谋求转型。通过控股证券、信托、金融租赁等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目前,华融、东方、信达均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但没有形成对商业银行的控股。没有商业银行的支撑,资管系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实力受到制约,其流动性较为脆弱,无法实现整个集团的规模化扩张,普遍存在母公司杠杆偏高、整个公司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弱点。

(5)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

以上海新国际金融集团为代表,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整合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信托、国泰君安证券等大型金融机构,由上海新国集团统一管理,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在当地获得业务优势。这类金融控股集团资本来源可靠,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由于其特殊的政府背景,在地方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重庆的渝富集团也是这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

有学者研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机构,前文述及的英大控股以及新国际集团、渝富集团等机构,其本身并非金融机构,从严格的学术角度来讲,其并非真正的金融控股公司,只能称为控股金融公司。笔者认为,这些机构是在我国探索金融综合经营过程中的产物,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结果,其已经具备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特征,因而并不影响本课题的学术研究。

二、综合金融经营的组织模式

依据金融综合经营主体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允许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不同的职能部门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信托、基金、租赁、金融衍生品及其它新兴金融业务的金融综合经营组织模式。该模式最早出现在荷兰,成型于德国,并在奥地利、瑞士、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迅速普及。1993年,欧盟实施《第二号银行指令》,确认欧盟各国可以通过全能银行的方式经营证券业务,依据互相承认、单一执照、母国监管的原则进行金融监管,全能银行模式正式被欧盟各国接受和采纳。全能银行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全能银行模式的最典型特征是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与保险业务,均在同一法人内部,由相互平行的业务部门负责经营。这种模式下,其优势是能够充分发挥综合经营的规模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具有较高的经营效率;但其劣势也很明显,主要是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缺乏有效的隔离,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关联交易、暗箱操作、滥用客户信息等问题,各类金融风险容易在内部传递;同时,给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挑战。

2.银行控股公司模式

银行控股公司是指以大型商业银行为母公司,其下设立证券、保险、信托等独立法人机构,分别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组织架构如图2所示。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务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银行业务由居于控股地位的母公司直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及其它非银行金融业务由独立的子公司经营。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其最显著的优势是将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设立了严格的防火墙,有利于隔离相关业务风险,降低风险在内部传递的机率;其不利的方面,主要在于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协同效应受到一定限制。

3.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

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是由居于控制地位的母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别经营各类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模式。此种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三者都是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互为并列关系,其组织架构如图3所示。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下,各金融业务条线之间界限清晰,通过防火墙可以有效隔离风险,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相互干扰和影响较小;但是,由于控股公司并不直接掌握客户、渠道、信息、技术等资源,其综合经营的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等优势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三、基于母合优势理论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比较

1.多元化经营的诱因与反思

分析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动机和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资源基础诱因;二是从战略管理动机;三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分散动因。文章认为,降低交易成本和分散风险理论是母合优势理论下多元化发展的主要诱因。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TheNatureoftheFirm)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威廉姆森(1975)认为,当不确定性较高或者由于高交易成本引起市场失灵时,企业往往内部化使用其资产,通过将生产上下游的环节整合在一起,实现多元化经营,用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节省寻找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终端的交易成本。同时,通过组建多元化经营公司,可以有效规避单一行业、单一市场的经营风险,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实践中,众多学者注意到多元化并非越多越好。Gort(1962)通过实证分析,对企业多元化水平与盈利能力关系进行了以数理统计分析为基础的研究,开创了多元化实证研究的先河;Rumelt(1974)的研究则是在对《财富》500强中的246家企业1949-1969年间的绩效水平实证考察后指出,相关型的多元化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绩效是最好的,而无关多元化企业的绩效则是最差的。20世纪90年代,LangStulz(1994)在其研究中运用CIS数据库所提供的资料,以专营店法(Chop-shopApproach)构造了一个经过行业调整后的托宾Q值,来度量企业的经营绩效,对美国1978-1990年间所有上市企业的多元化水平与经营绩效进行了考察研究,得出结论是:多元化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呈现倒U型,即单一主营和非相关多元化的绩效均不如相关多元化。

2.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比较

基于母合优势理论的相关研究结果,笔者认为,优秀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的选择上,需要首先确定自己的核心业务,以此为基础,逐步拓展多元化经营,培养并建立母合优势,形成金融多元化发展的合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通过比较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几种组织模式,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全能银行模式最有利于实现金融综合经营,发挥协同效应。但其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业务上追求多元化经营,战略管理和组织架构上却是单一法人,虽然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在交易成本控制上具有明显优势,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则具有明显的不足,所有的风险没有任何隔离,任何一个局部的业务风险,都要由整个全能银行承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利于风险的隔离与控制。

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在内部传递,但不利于协同效应发挥。以中信控股为例,由于控股公司本身不掌握任何客户、渠道、信息等资源,其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的控制力较弱,同时,由于其子公司的人事管理权限一直掌握在中信集团,因而中信控股很难真正发挥作用,2002年成立之后,一直惨淡经营,直到2012年中信集团再次改革时黯然退场。类似的,如国网英大控股,其控股子公司的预算管理、人事管理等核心权力均由国家电网控制,英大控股仅承担业务指导与协调职责,其作用发挥也受到较大限制。

比较而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更有利于协同效应发挥和风险控制。一方面,由商业银行作为多元化经营的母公司,在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客户、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核心优势,可以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整体基础;另一方面,从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管理的经验上看,大型商业银行客观上具有明显的管理经验优势,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良好载体。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

1.金融控股公司发挥作用的条件

一般来说,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规模优势、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三大优势;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较而言,增加了风险内部传染、利益冲突和资本不足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要有效发挥其自身优势,避免劣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丰富的业务资源

业务资源是金融控股公司有效发挥优势的基础。只有掌握丰富的资金资源、客户资源、销售渠道资源,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金融控股公司才具备在整个集团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否则,规模效应、范围经济以及协同优势,都将成为无源之水。

(2)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

建立资源共享平台,是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协同优势的前提。一是统一的信息平台,这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客户信息、资金调度以及知识共享的必备条件;二是以控股公司为主导的内部合作协调机制,形成统一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销售组织,以最大限度的获取资源共享的边际效益。

(3)系统的风险管控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系统性的风险控制机制。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各种金融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防范金融风险在内部传递;二是制订统一的经营目标,明确以集团利益最大化和保障客户利益为目标,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三是制订统一的资本运营策略,防范资本不足风险,确保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三个层面的资本充足水平,均满足监管要求。

2.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想载体

依据母合优势模型理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仅要为其子公司创造价值,还要努力创造竞争对手做不到的更多的价值。要形成母合优势,最重要的前提是要有一个能够支配并优化调整业务资源的母公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最理想的载体。因为商业银行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资源优势和政策可行性,具体分析如下:

(1)商业银行具有显著的资源优势

首先,从业务资源看,商业银行的实力最强。根据相关资料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金融资产总规模约196.5万亿元,其中,银行业资产规模达到168.2万亿元;信托业资产规模13.98万亿元,居于第二位,保险业资产规模10.2万亿元,证券业资产规模仅4.1万亿元。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远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所能比;商业银行拥有众多的营业网点,具有显著的综合交叉销售优势,在证券、保险产品销售,国债、企业债承销等方面显示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商业银行丰富的个人、机构客户资源,为高端理财、证券发行与承销、传统的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营销等提供了客户基础,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其次,从治理结构看,商业银行最规范。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最长,对银行的监管相对比较规范,在我国主要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后,其组织结构更加严谨,法人治理更加规范,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大大提升,出资能力增强,加上商业银行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使其完全具备作为出资主体、履行管理和经营职责的能力。

(2)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的金融综合经营具有政策的可行性以商业银行为载体,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政策上可行。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类业务,也禁止证券公司从事商业银行类业务。为推动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工作,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陆续修订了相关法拉利法规,为我国金融综合经营试点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此规定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不变,另一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改革留下了政策空间。

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试点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7年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去掉了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信托公司的法律障碍;同年,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2009年1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放开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限制。关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法》也放宽了限制,实践中,商业银行可以和境外投资银行合资设立证券公司,或通过境外子公司在国内设立间接控股的证券公司。

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与实施,都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在实践中,如前文分析所述,以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银行控股公司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

五、结论及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通过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探索发展的系统梳理,分析得出全能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等都具有不同的优劣势,结合母合优势理论,指出相关型多元化的企业集团绩效水平显著优于无关的多元化公司。鉴于商业银行的独特优势,文章以我国商业银行为载体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银行控股公司是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条件下,最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同时,研究还得出充分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分开轻重缓急,按照优先级有序推进立法进程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以大型商业银行为控股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1.研究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是在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最有利于发挥控股公司优势、同时有利于风险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以大型商业银行为控股公司或核心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核心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但能够适应综合经营的竞争需要,而且也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2.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立法,财政部于2009年9月印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只是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而且该文件也仅适用于特定对象的财务管理,并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运营、风险管理等要素进行界定。因此,为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应当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进程,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必然涉及我国金融业最基本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的重大调整,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不够健全,在实际运营中难以满足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规范经营的需要。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分开轻重缓急,按照优先级有序推进立法进程。

首先,针对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是要先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不能出台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先以政府法规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规范性管理文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市场主体地位,对其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风险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至少确保金融控股公司不再是黑户,其运行监管是一片空白。

其次,针对金融综合经营的限制问题,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公司法》中与金融综合经营有冲突的内容,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和有序运营。

最后,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及规范体系,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金融分业经营体制。